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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新报告出证程序

发布时间:2021-10-31 14:00  阅读次数:1162

查新报告出证程序


1.查新员完成查新报告初稿后,于合同限期1-2日前交查新审核员审定。


2.查新审核员应对查新报告从内容到格式进行全面审改,必要时可征求咨询专家和查新委托人的意见。


3.查新员应尊重审核员的审改意见,对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。凡作较大修改者,改后应再次送审。


4.查新报告定稿后,由审核员、查新员分别签字,并加盖科技查新专用章。(武汉理工大学科技查新专用章 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 G09 专用章)


5.在以下情况下,审核人应与查新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处理。


1)对查新项目新颖点作出否定结论;


2)对送审报告作出较大修改,或需要重查、补查;


3)由于查新员工作草率,致使报告本身有较多明显失误;


4)由于其他原因审核人认为有必要时。